安全预案的原则范文篇1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当发生建筑物倒塌或特大火灾等安全事故等需要紧急疏散教室、专用教室内的学生、老师时,启动本预案。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
(一)应急疏散领导小组:
组长:xx
成员:xxxx
职责:全面负责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命令,启动预案。
在紧急疏散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下设五个小组,现场指挥组、紧急疏散组、伤员救护组、控制组,通信联络组。
(二)现场指挥组:
组长:xx
成员:xx
基本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掌握情况,及时报告;贯彻传达应急小组命令,组织有关人员按预案程序对现场进行果断处置,并配备必要通讯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三)紧急疏散组:
组长:xx
成员:xxxx
基本职责:在现场指挥组指挥下,依据预案措施及疏散路线、顺序,有秩序地疏散师生,疏散完毕后有秩序撤离。
(四)伤员救护组:
组长:xx
成员:xxxx
基本职责:负责将伤员运送到指定安全区域,并进行简单救治后,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五)控制组:
组长:xx
基本职责: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赶到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设置隔离带,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现场人员及重要物资等,在公安机关等专业部门到来之前,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负责维护学校大门、出入口秩序,疏导师生有序撤离,引导专业部门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处置。
(六)通信联络组:
组长:xx
基本职责: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援;提供各种处置突发事件物资装备,通讯设备,编制广播词备用,负责平时的通信装备保养。
三、处置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事件要坚持一个“快字,信息上报快,部署控制快,预案落实快。
(二)现场指挥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人员要亲临现场,全面掌握情况,准确分析局势,果断做出正确指挥判断。
(三)设置警戒原则。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要迅速疏散现场周边人员,设置警戒,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降低损失原则。处置方法要妥当,要以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为工作重点,力求做到尽量减少社会影响,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危害。
(五)基本装备原则。学校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应急广播、安全头盔、警戒带、袖章标识、强光手电、电喇叭、消防器材等必要基本装备保障。
(六)协调配合原则。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工要明确职责任务,按照预案分工,互相协调、通力配合,对突发事件进行妥善处置。
(七)追究责任原则。依据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中职能任务分工,划清权限职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因未能落实预案有关要求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日常教育和防范
(一)为防止学生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其他现象,搞好学生课间活动日常管理。从学生实际出发,分年级、分班级进出操场,不强调快速、整齐;当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分工负责各路口,负责维持秩序,监督、疏导、管理学生。
(二)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遵守秩序、礼貌礼让的教育,开展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的专题演练,让学生充分认识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后果及其防范措施,了解在教室、门前打闹、搞恶作剧的危险性,告诫学生路上行走靠右行,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训练。
(三)学校要不定期的对学校校舍、围墙、用电线路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整改。
(四)在醒目的位置设立紧急情况疏散平面示意图
五、紧急疏散程序
(一)当发生建筑物倒塌或特大火灾等安全事故时:
1、事故现场的教师一边指挥学生进行紧急集结疏散,一边以最快速度将发生事故信息传递到应急领导小组。
2、指挥机构人员马上按工作职责到现场指挥全校师生进行紧急疏散,具体如下:
(1)全校通过广播或以三次一长二短哨音发出紧急集合信号。
(2)用高音喇叭进行现场指挥疏散。
(3)紧急疏散小组结合年级组长、班主任教师立即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
(4)脱离现场后,各班主任、年级主任迅速组织好本班、本年级学生,整理好队伍、清点好人数,不允许学生擅自离开队伍;对没有到场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现场负责领导。
(5)对于受伤的学生,进行简单救治后,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家长,有关人员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安抚工作。
(6)其他工作参照消防预案或建筑物倒塌预案。
六、附件
(一)预案启动后,各组人员在第一时间到位,做好各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安全预案的原则范文篇2
(一)我国现行刑事预审法律法规的缺陷。1.刑事预审法律法规不具体。(1)刑事预审法律不具体。立法是为了执法;否则,就没有立法的必要。但是,我国《刑诉法》的内容太少。如:1979年《刑诉法》直接规定刑事预审内容的条款只有1条,1979年《刑诉法》、1996年《刑诉法》和2012年《刑诉法》直接规定刑事预审内容的条款都只有1、2条。究竟如何刑事预审,如何核实证据材料,《刑诉法》没有讲,或讲得很少。这与国外的一些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如:法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直接规定刑事预审内容的条款就有数十条之多[1]。(2)刑事预审法规不具体。1998、2007年修订的《规定》⑥有关涉及预审的条款只有1条,即该规定的第3条,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而1996年《刑诉法》第90条的内容在《规定》中没有涉及。2012年《规定》⑦涉及刑事预审的条款只有2条,即该规定的第3、188条。这些都弱化了刑事预审工作。2.刑事预审法律违反基本法理。(1)2012年《刑诉法》有关条款存在自相矛盾之处。2012年《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从该条的内容来看,侦查和预审之间用的是顿号,说明二者应该是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刑事侦查和刑事预审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2012年《刑诉法》第3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条基本原则[2],也是该法总则的条款。但是,作为分则条款的2012年《刑诉法》第114条却将有关刑事预审的条款置于该法第二编第二章(章名为“侦查”)之下。很显然,这种做法的观点是:刑事预审也是刑事侦查,也就是说,刑事预审从属于刑事侦查。按照法理学的观点,一部法律的具体内容,必须服从于该法的基本原则。(2)2012年《刑诉法》有关条款违反正当程序原则。1996年《刑诉法》将刑事预审置于该法“侦查”一章下,这是1997年侦审合并的原因之一。2012年《刑诉法》秉承这一做法。但是,侦审合并在理论上是欠妥的。正当程序原则强调角色的分化,即程序的决定者应该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中,诉讼工作应该由多人(或者多方)参与性,也就是说:决定权不能为一人所有[3]。诉讼法中的正当程序要求:程序中各方要各司其职,互相牵制。也就是说,刑事预审机构与刑事侦查部门有矛盾也是应该的,而这种矛盾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侦审合并使刑事侦查员集侦查权与侦查监督权于一身。很明显,自我监督的模式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其结果往往是:“当政者迷,旁观者清。”有的侦查员明知自己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也不排除。如:发生在1998年2月15日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居民赵作海冤案。(3)刑事预审法规违反《立法法》。2012年《规定》实际是公安部对2012年《刑诉法》的解释,但是公安部对刑事法律是没有解释权的[4],而且,公安部也只能对行政法律制定实施细则。我国现行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也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不是由行政规章。3.《刑诉法》缺少对刑事预审的准确定位。“刑事预审”到底是什么,“刑事预审的性质和任务”到底是什么。对此,1979、1997、2012年《刑诉法》都没有规定。《预审规则》只规定了刑事预审的任务,而对刑事预审的概念和性质,《刑诉法》和《预审规则》都没有直接的规定。《预审规则》虽然规定了刑事预审的任务,即:我国公安机关的预审机构所承担的任务不仅仅是“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还包括逮捕、刑(事)拘(留)、搜查等工作,这实际已使刑事预审具有了侦查的性质。这就造成了刑事侦查与刑事预审之间的界限不清,也是造成1997年侦审合并的原因之一。(二)我国现行刑事预审法律在实践中被虚无。1.《刑诉法》第7条在实践中没有执行到位。1996年《刑诉法》第3条的立法意图是:刑事预审机构应该将所有经过侦查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预审的范围。虽然1996年《刑诉法》规定:刑事预审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但是公安机关事实上从未依据该法第7条(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制约)对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预审,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机构虽然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行为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也没有到位。比如: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机构进行刑事拘留,就不经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机构批准。2.侦审一体化机制的实践使刑事预审被弱化。1997年刑侦改革的初衷并不是要取消刑事预审工作,而是为了适应当时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简化公安机关内部侦办刑事案件的程序,理顺关系,明确责任,提高效率。刑事侦查机构和刑事预审机构合并后,侦查、破案、讯问、查证由侦查人员专职负责,一竿子插到底,避免过去侦审交接案件中的重复劳动和部门间难免的矛盾。但是,从侦审一体化的效果来看,从1997年6月至今,侦审一体化并没有延续刑事预审工作原来的强度,刑事预审工作的力度在实践中被逐渐削弱了,这主要表现为:作为刑事预审工作与刑事侦查工作关键性区别的侦查监督工作(如: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被虚无化了。(二)重建我国刑事预审法律制度的意义。1.提高刑侦部门的办案质量。应该讲,2012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诉法》中的确立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1997年6月至2010年6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出台。在此期间,对于刑事卷宗中存在的非法证据,检察和审判机关还难以找到排除的明确依据。2010年7月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以后,特别是2013年1月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给检察和审判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届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以及军队保卫机关、检察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面临着因非法证据的存在,甚至是一个非法证据的存在而导致某个案件的全部“崩盘”,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如果案件一再被撤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以及军队保卫机关、检察机关就有可能存在国家刑事赔偿,最糟糕的是失去了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以及军队保卫机关、检察机关的信任。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114条规定,通过预审,可以对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进行“过滤”,尽量减少和防止因为非法证据的存在而导致案件在检察阶段被“否定”,防止因此而导致的民警办案工作被“否定”。由此可见,重建刑事预审制度,确立刑事预审部门独立于刑事侦查部门的地位,不仅有利于加强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而且对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一种保障作用。2.有利于强化对刑事侦查的事前监督。从1996年《刑诉法》的内容来看,我国刑事侦查权过于强大且严重缺乏制约、监督机制,已有的检察监督机制基本处于徒有虚名的状态[5]。2012年《刑诉法》虽然增设了当事人侦查投诉机制(即第115条),但由于2012年《刑诉法》第115条只限于事后监督,对于事前监督却没有。事实上,当事人也无法在侦查机构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行为进行事前监督。有一些刑事侦查工作(如秘密侦查)在开始前,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更谈不上事前监督。将问题处理在发生前比处理在发生后,意义要大得多。这些都说明:要对刑事侦查工作(如秘密侦查)进行事前监督,建立一个内部司法审查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这个内部司法审查机制就是刑事预审制度。刑事预审机构作为刑事侦查机构所在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知晓普通群众或者其他单位不能知晓的刑事侦查工作(如秘密侦查),通过对刑事侦查工作审查(如:审批),防止冤、错、假案的发生,在最大限度上杜绝或者减少因此而带来的各种损失。
重建我国刑事预审法律制度的设想
刑事预审工作的刑事司法性,刑事预审工作涉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以及军队保卫机关、检察机关,这就决定了制定有关刑事预审规范的主体不能只是国务院或者公安部,而应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军队保卫机关、检察机关也可出台本系统的刑事预审制度,但这样做会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也会发生不一致的问题。而刑事预审机构的设置、刑事预审员的权力和义务、刑事预审规则等又不可能全部写入《刑诉法》。因此,笔者建议: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预审法》(以下简称:《刑事预审法》,其关键内容为:1.总则。其内容包括:(1)制定的目的:规范刑事诉讼中的刑事预审机构和刑事预审人员的预审行为。《刑事预审法》的目的与刑事预审的目的不同。《刑事预审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刑事预审行为,而刑事预审的目的在于不放纵罪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罪的人受到刑法追诉。(2)刑事预审的定义:“刑事预审”最初的含义是指在法庭正式审判前对刑事被告人进行的预备性审理,以保证法庭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刑事预审的本质是对刑事侦查的监督。笔者认为:我国对刑事预审的定位既要符合我国刑事工作的实际,又要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更要反映刑事预审的本质。在给刑事预审下定义前,必须先明确:第一,刑事预审的机构不是仅仅指公安机关的刑事预审机构。2012年《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负不起这个责,因为2012年《刑诉法》规定,刑事预审是刑事侦查的一部分,所以具有刑事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应对自身所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刑事预审。第二,刑事预审不仅指公安机关的刑事预审。在我国,刑事案件的预审应该包括三个部分,即对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预审、对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预审、对军事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预审。实际上,检察机关对其所管辖的刑事案件就没有进行预审,而公安机关又没有对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预审。2012年《刑诉法》第3条的初衷是:凡是经过侦查的刑事案件都要进行预审。而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没有进行预审,这就背离了2012年《刑诉法》第3条的初衷。由此可见,刑事预审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以及军队保卫机关、检察机关的预审机构依法对本机关的刑事侦查(含立案)行为所进行的法律监督。(3)刑事预审的原则:第一,刑事预审机构和预审员独立行使预审权。第二,刑事预审机构和预审员依法对刑事侦查(含立案)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三,刑事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核实和认定证据。第四,刑事预审是刑事预审机构和刑事预审员的一项权力,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第五,在核实刑事诉讼证据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侦查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的依据。第六,刑事预审机构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2.刑事预审委员会。(1)设置和组成。第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以及军队保卫机关、检察机关分别成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以及军队保卫机关、检察机关刑事预审委员会,该机关的首长和分管刑事预审的副职分别担任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第二,刑事预审委员会由上述机关的刑事预审、监察、法制、督查(办公室)或者督察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机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员、特邀监督员、刑事预审专家和律师组成。刑事预审委员会的成员(即委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2)检察机关的刑事预审机构和刑事预审委员会,其分别为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机构和检察委员会。4.刑事预审的任务和范围。对1997年刑侦改革,我们不能全盘否定。当时的改革是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陡增而造成的工作压力,以及刑事预审工作与刑事侦查工作有较大的重叠分不开的。因此,重新设计刑事预审工作,必须将刑事预审工作任务重新定位。笔者认为:应该将与刑侦工作有重叠的任务(比如:1979《预审规则》中的逮捕、拘留、搜查,审讯犯人,收集证据)去除。刑事预审部门的主要任务应该定位在对刑事侦查的监督上,即2012年《刑诉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以及军队保卫机关、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这种定位也符合近年来国外对刑事案件预审工作的改革方向。这就涉及刑事预审机构应不应该有侦查权?刑事预审机构拥有侦查权,这在刑事预审制度建立之初就存在。但是,其存在不合理因素出来。从广义上讲,刑事预审是一种刑事司法权,即刑事司法审查权,而刑事侦查权是受其监督的。如果一个司法机构既有侦查权,又有监督权,就会导致“自我监督”的局面。1975年和1988年,德国和意大利先后从刑事诉讼法上取消了刑事预审法官的侦查权[6],刑事预审法官只保留有刑事侦查监督权。2012年《刑诉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但这并不能表明刑事预审工作的任务就是“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应该承认:刑事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核实证据材料,因为我们上文已经把刑事预审的主要任务确定为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刑事预审的其它任务也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刑事预审的其它任务主要是指:(1)对刑事侦查机构实施的4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进行审批。(2)对刑事侦查机构的刑事立案工作进行监督。(3)对刑事案件提捕报告和意见的审批。(4)办理国家刑事赔偿和接受有关申诉或者控告。此外,刑事预审机构还应该负责2012年《刑诉法》第115条所赋予的工作,即:应当及时处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如下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并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通知及时督促侦查机构纠正上述提及的有关错误,提请同级监察机关和中共纪律检查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理。(5)刑事预审部门和预审员对所监督的案件进行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如果预审部门和预审员对案件和证据的审查仅仅停留在卷宗上,或者听取案件办案人的回报上,就很难发现问题。给予预审部门和预审员就其所开展的侦查监督工作一定的调查权,有利于拓宽刑事预审机构和预审员发现问题的思路,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全局。这些调查权包括讯问权、询问权等等。但是,这些权力仅仅只能针对刑事侦查监督而使用的,不得为了侦查案件而使用;这些权力是直接为刑事侦查监督服务的,其目的完全有别于刑事侦查中使用的讯问权、询问权等权力。也就是说,这种调查权属于刑事侦查监督权的范畴。当然,刑事预审机构还有一些任务。如:监督刑事案件的撤销,对不够逮捕和的案件要求刑事预审机构补充侦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刑事预审机构负责对本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预审工作,但不得对下列刑事案件进行预审:第一,犯罪嫌疑人放弃预审权的刑事案件;第二,公安派出所所办理的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第三,审判机关直接办理的没有经过侦查的刑事案件。
安全预案的原则范文篇3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原则。发生灾害,面临人员生命安全和档案
安全选择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地保证人员生命安全。
(二)档案优先原则。面临其他财产损失的档案安全的
选择时,要把保障档案的安全作为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对档案信息的损害和影响。
(三)预防为主原则。把灾害预防作为档案馆安全工作
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管理,健全防范手段,建立安全预报机制,提高对各种灾害的紧急处置能力。
(四)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司其责”的原则,县档案馆成立灾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发生的自然灾害由县档案局(馆)负责组织处置,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对馆藏档案、资料的威胁,保护末受损档案,抢救已受损档案。
三、适用范围
县档案馆发生火灾、水灾、雷击、雪灾,库房坍塌、档案被毁、被盗或由于地震、战争等原因,造成重要档案损毁、档案馆损坏、人员伤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四、启动条件
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县档案馆发生特大火灾,造成档案库房坍塌、
重要档案被毁和人员伤亡,急需多个部门紧急求援的;或档案馆附近区域发生特大火灾,严重威胁档案安全,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紧急转移档案的;
(二)档案馆(室)发生重大盗窃档案事件,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
(三)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档案馆(室)库房坍塌和人
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求援的;
(四)发生战争、社会对抗群体事件,严重威胁档案安全的;
(五)发生特大洪水,全县2个以上档案馆(室)进水,
造成档案库房坍塌,档案被淹和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急需组织力量紧急求援和转移档案的;
五、案馆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职责任务是:预案启动后
县档案馆发生灾情时,具体组织救灾管理和协调工作,乡镇和机关,企事档案室发生灾情时负责指导,协调工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调查及时上级部门。平时定期开展对县档案馆机关,乡(镇)档案室的安全通报和预警。
发生灾情时县档案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救灾,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工作。各小组的职责分工如下:
组长:金古嘎嘎:县档案局局长,主要负责发生灾情时负责组织、协访、指导、抢险救助工作。
副组长:卢弘连:县档案馆副馆长,发生灾情时负责调度,通讯联络调查统计报告。
成员:李道生:档案局科员,发生灾情时负责人员疏散组织人员抢险。
杨秀兰:档案局科员,发生灾情时负责档案资料抢险,确保减少档案的损失。
杨学英:档案局高级工,发生灾情时负责维护现
场秩序,做好已疏散和抢救档案资料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组织救灾队伍,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求援队伍的联动机制,依托专业救灾人员,培养和训练自救队伍,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专业支持。当灾害发生时节,能够协助专业救灾部门开展自救互助,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将资金落实到樘事业发展经费县财政应根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水平实际状况,每年安排档案抢救专项资金。发生灾害时,重点用于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
(三)物资、设备保障
××县档案馆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来火、去湿、去酸、消毒、防火等必要的档案安全保护设备和耗材。同时,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工具等设备,紧急转移档案所需的装具和紧急避险场所临时保管档案所需的帐篷、简易房等设施设备。
(四)宣传、培训
1、宣传
案馆应在本地、本单位和相关部门公布应急预案,并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馆安全保管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方面常识以及不同各种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知识。
2、培训
××县档案局(馆)负责本区域内处置重要档案保存突发事件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不定期对档案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进行突发事件法律、应急程序、应急技术处理、人身安全、档案保护、受损档案抢救与修复以及各种灾害的预防、防灾物品和工具的使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七、应急响应与灾后救助
(一)灾害预报警、核定及报送
1、害预报部门发出灾情预警或档案馆工作人员发现灾情后,××县档案局(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灾情报送工作。灾情发生时,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核实灾情在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灾情严重的,可同时越级上报。××县档案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档案局,并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核实、评估灾情。
2、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背景、时间、区域、影响范围,受灾的严重程度和等级,档案信息损失情况,人员和其它财产损失情况,救灾工作情况经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受灾档案室馆在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灾情报告制度,要与同级党委、政府及救灾机构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并随时上报。灾情稳定后,档案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保证灾情数据的完整准确。
(二)求助及终止预案
档案馆灾害事件发生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即向应急办汇报,组织各应急机构(如消防系统、卫生系统)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提出启动档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终止。
1、发事件造成的档案损毁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统计和
登记,应转移的档案全部转移,并要确保档案的安全;
2、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档案馆(室)损毁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突发事件暴露的档案保管条件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善档案保管条件;
3、整个突发事件进行总结,提供开的信息。
(三)损失情况汇报
档案馆应建立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分别报送主管部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经过、档案损失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初步分析原因、抢救处理情况、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的事项、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的事件、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危及档案安全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八、奖惩
档案馆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抢险救灾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消极冷漠,贻误时机,不听指挥者给予处分,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将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安全预案的原则(收集3篇) 】相关文章:
[精选]开学日记(整理5篇) 2024-07-04
精选小学四年级数学日记(整理2篇) 2024-07-04
开学第一天日记精选(整理9篇) 2024-07-04
[精选]暑假旅游日记20(整理12篇) 2024-07-03
万圣节日记精选1(整理9篇) 2024-07-02
初二的日记精选1(整理9篇) 2024-07-01
打羽毛球日记精选1(整理9篇) 2024-06-28
土地与城乡规划(收集3篇) 2024-07-10
安全预案的原则(收集3篇) 2024-07-10
给水排水与环境工程(收集3篇) 2024-07-10